業主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拒交管理費:
如果物業公司要求交納的費用超出了業主的契約範圍,比如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
如果物業服務質量與契約約定嚴重不符,且有證據證明服務質量過差。
如果物業公司提供了契約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
如果業主未收房,則物業費由開發商交納。
如果物業公司在未與業主簽訂契約的情況下要求交納費用。
如果物業公司未能提供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各項審批檔案原件。
如果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如果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門禁系統損壞未及時修復等。
然而,如果物業費是分不同項目收取的,業主僅能就物業公司未盡職責部分的費用行使抗辯權,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業管理費用的方式行使抗辯權。如果物業公司未盡職責的具體情況酌情降低支付物業管理費。在存在上述情況的場合,業主補交所欠物業管理費時一般無須支付滯納金。然而,如果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會被視為違反物業管理契約,損害物業公司的合法利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