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一種特殊的交付方式,當交易的動產或物品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例如賣方或出質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例如買方或新權利人),以此來代替實際交付標的物本身。
指示交付在法律上具有與實際交付相同的效力,即完成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轉讓。這種交付方式通常在動產不是由轉讓人也不是由受讓人直接佔有,而是由第三方佔有時採用。通過這種方式,受讓人可以獲得對標的物的實際佔有權,儘管標的物本身並未直接從轉讓人移交給受讓人。
指示交付是一種特殊的交付方式,當交易的動產或物品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例如賣方或出質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例如買方或新權利人),以此來代替實際交付標的物本身。
指示交付在法律上具有與實際交付相同的效力,即完成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轉讓。這種交付方式通常在動產不是由轉讓人也不是由受讓人直接佔有,而是由第三方佔有時採用。通過這種方式,受讓人可以獲得對標的物的實際佔有權,儘管標的物本身並未直接從轉讓人移交給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