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約定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探視時間和次數:
平日:可以是一週一次、每次一天的頻率;也可以是兩週一次、每次兩天的頻率。
寒暑假:寒假一般爲連續1周的時間,暑假爲連續2-3周的時間。
節假日:短期假日和平日一樣,較長的節假日可以約定爲完全由探望方負責照顧孩子。
春節:一般來說,春節會約定爲雙方循環的方式。
探視方式:
可以約定爲獨立探望,即看孩子無需對方在場。例如,男方每週末可與孩子單獨共處不低於24個小時,包括但不限於將孩子帶走過夜、旅遊、走親訪友等。
探視地點:
根據女兒的意願,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孩子。
特殊情況的處理:
若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具體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視權的約定需要具體到每週或是每月探視多少次,週末怎麼過,能否過夜,孩子生日是否有探視權,探視的地點,節假日的探視權怎麼分配等細節。這樣的約定有助於保障雙方的權利和孩子的利益,同時也爲未來的執行提供了明確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