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即債權人沒有合理的理由拒絕接受債務人交付的契約標的物。
債權人下落不明。即債權人無法被找到,無法接受履行。
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且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即債權人無法履行接受履行的義務。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即法律規定的其他可以提存的情況。
在這些情況下,債務人難以完成債務履行,因此可以將標的物提交給提存部門以消滅債務。提存後,債務人應通知債權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除非債權人下落不明。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內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也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