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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當債務人在契約約定的履行期內提出履行請求,而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下落不明。如果債權人離開住所不知去向,債務人無法與其聯繫並完成交付,為了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且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繼承或監護人確定前的財產損失,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標的物,並將所得價款提存。

提存的法律後果包括,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也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是一種法律制度,旨在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確保他們能夠了結債務關係,同時避免因債權人原因產生的延遲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