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願意付款的行為。這個過程包含兩層含義:
持票人將票據出示給付款人,以顯示持票人是匯票的占有者,以及受提示人是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
提示人須表示出示匯票的意圖,即須向付款人作出請求承兌的意思表示。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註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可以起到證明持票人已經進行了提示承兌的作用。
持票人提示承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地點和期間進行。提示承兌的地點通常在匯票上載明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按法律規定,定期付款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