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法律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應當依法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寫明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名稱、條款序號,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
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檔案時,引用順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式法。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規範性檔案,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間存在衝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