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依法應履行的擔保義務。擔保責任主要分爲兩種類型:
一般保證責任。指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需要承擔清償該債務的責任。在這種保證方式下,保證人通常擁有先訴抗辯權,即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償還請求。
連帶保證責任。指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在這種保證方式下,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
此外,還有撤消擔保人的責任等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證人的責任範圍、保證期間以及保證的類型(如一般保證、連帶保證)都有明確的規定。保證人的責任範圍通常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而保證期間則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