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是稅收原則之一,主張根據納稅人支付能力的大小來分配稅收負擔,確保稅額的分配與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變化。納稅人支付能力的衡量主要依據其收入、財富和消費水平,這一原則旨在實現稅收的公平負擔,確保能夠負擔更多稅收的納稅人實際上繳納更多稅收,而負擔能力較低的納稅人繳納的稅收也相應較少。
在套用支付能力原則時,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即「客觀標準說」和「主觀標準說」。前者以財產、所得、消費的規模為標準來確定支付能力的大小,而後者則以納稅人繳稅後的犧牲感為標準,進一步細分為絕對犧牲、比例犧牲和邊際犧牲三種標準。
支付能力原則有時被用來支持這樣的主張,即所有公民都應該做出「平等的犧牲」來支持政府。然而,一個人的犧牲量不僅取決於他支付了多少稅收,還取決於他的收入和其他情況。例如,一個窮人繳納1000美元的稅收可能比一個富人繳納1萬美元的稅收犧牲更大。
此外,支付能力原則也被稱為「能力說」,其核心觀點是納稅能力大的個體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個體少納稅,無納稅能力的個體則不納稅。這一原則並不具體說明經濟狀況較好的人到底該比別人多負擔多少,而是強調根據每個人的經濟情況來公平分擔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