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國際稅收改革中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目標和內容如下:
支柱一:
目的:解決超大型跨國集團利潤的重新分配問題。
內容:包括金額A和金額B,以及配套的稅收確定性機制。它改革了現行國際稅收規則體系中的聯結度規則和利潤分配規則,旨在將跨國企業集團的剩餘利潤在全球範圍內重新分配。
影響:預計將影響全球規模最大且最具營利性的約100家跨國企業集團,每年將超過1250億美元的利潤重新分配給市場國。
支柱二:
目的:設定全球最低稅,解決大型跨國集團利用低稅地轉移利潤和稅收逐底競爭問題。
內容:包括基於國內法的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由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支付規則構成)和基於稅收協定的應稅規則。它通過實施全球最低稅,確保跨國企業集團在各個轄區承擔不低於一定比例的稅負。
影響:全球最低稅稅率為15%,預計每年在全球範圍內增加1500億美元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支柱一與支柱二共同構成了應對經濟數位化國際稅收挑戰的多邊方案,協同發揮作用。支柱一主要解決超大型跨國企業集團部分剩餘利潤在哪裡繳稅的問題,而支柱二則主要解決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各轄區應繳多少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