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回扣可能構成多種犯罪,具體取決於收取回扣的主體和回扣的具體情況。以下是幾種可能構成的犯罪:
受賄罪:如果收取回扣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這種行爲可能構成受賄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回扣,並且數額達到一定標準(例如5000元以上),也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如果收取回扣是經部門研究決定,以部門的名義收受,則可能成立單位受賄罪。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也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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