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相關法條及解釋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包括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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