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出具書面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應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沒有作出表示,將視爲接受繼承。
處理債務: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其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有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遺產處理:如果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其放棄的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人處理;如果是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所有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或者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以上步驟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以確保遺產處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