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教師作爲公民和職業人士,應遵守法律法規,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起到模範作用。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師需要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執行教學計劃,積極承擔教學責任。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應致力於學生的全面發展,包括思想、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教師應關心愛護所有學生,尊重學生個性,全面關注學生的成長。
模範遵守學校教學工作的有關規定,樂教敬業,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教師應熱愛自己的職業,對工作充滿熱情和責任感。
樹立現代教育思想和觀念,認真學習教育教學理論,積極參加教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努力掌握教育規律,改進教學方法,積極運用現代教學手段,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教師應不斷學習和進步,提高自己的教學能力。
刻苦鑽研科學知識,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生產實踐和科研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學術和業務水平。教師應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及實踐技能。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努力提高自身道德情操的修養,以身作則、爲人師表。教師應注重個人品德修養,成爲學生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