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實行鞭刑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其歷史背景。新加坡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在英國人統治新加坡及馬來西亞時期,編撰了《海峽殖民地刑法第四條例》,將鞭刑納入其中。1965年,新加坡正式獨立,成爲了一箇主權國家。獨立以後的新加坡不僅在法律中保留了鞭刑,還將鞭刑的懲罰範圍擴大。
新加坡的鞭刑並不是對所有的人、所有罪行都適用。在《新加坡刑事訴訟法》中明確的規定了鞭刑的適用範圍。以適用人羣爲例,必須是男性、18週歲-55週歲,身體狀況經過醫療官員證實能夠承受以後,才能夠實行鞭刑。而女性、不滿18週歲、50週歲以上的男性而不能適用鞭刑。一名犯人最高只能判處24下鞭刑,而死刑犯則不能判處鞭刑。
新加坡可能會判處鞭刑的有以下罪行,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姦、非法吸食毒品、破壞公物(包括塗鴉、噴漆、標記或刻印於任何公共或私人財物)、騷亂、非法擁有武器等近40項罪名。
新加坡的鞭刑的行刑官一般選擇身材健碩,甚至是由武學功底的壯年男性擔任。在成爲正式的行刑官以後,需要經過6個月以上的特別訓練,用沙袋、假人等練習鞭刑的力量、協調性與精準度。
新加坡的鞭刑不僅會給受刑者肉體帶來極大的傷痛,還會導致受刑者在精神上有羞恥感,更會留下極大的心理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