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的意思是,被判處一年的有期徒刑,但在兩年的考驗期內,如果遵守法律法規、沒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並且符合緩刑執行規定,那麼兩年後就不再執行這一年的有期徒刑。
緩刑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給予罪犯一個機會,讓他們在社會中接受考驗,而不是立即在監獄中服刑。在考驗期內,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活動情況,如果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如果在這兩年內,罪犯有再犯罪或違反緩刑規定的行為,那麼緩刑將被撤銷,罪犯必須履行剩餘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