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退夥的情形主要包括:
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宣告破產。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退夥的方式包括:
自然退夥:基於上述情形,合夥人自動退夥。
協定退夥:根據合夥協定約定的退夥事由,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通知退夥:如果合夥協定未約定合夥期限,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退夥後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其退夥前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仍需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夥企業運作的一般原則總結的有限合夥人退夥的情形、方式和責任。具體情況可能因合夥協定和地區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