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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原因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未休年休假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原因,如工作繁忙、單位不安排休年假、擔心影響工作評價或升遷機會等。如果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且職工同意,可以不安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通常是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