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東京對日本首要甲級戰犯進行的一次國際審判。這一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直至1948年11月12日宣判結束,歷時兩年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負責審判,該法庭是根據同盟國的授權成立的。
東京審判的目的是對被指控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戰犯進行審判,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於南京大屠殺等戰爭期間的暴行。審判過程中,共開庭818次,審判記錄達到48412頁,判決書長達1231頁,是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審判之一。
在東京審判中,共有28名被告被起訴,但由於其中3人因病或精神失常等原因,實際受審的戰犯爲25名。最終,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等7名甲級戰犯被判處絞刑;木戶幸一等16名甲級戰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另有3名甲級戰犯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東京審判不僅是對具體戰犯的審判,也是對國際法、戰爭法規的重大發展。它標誌着國際社會對戰爭罪犯的追究達到了一箇新的高度,對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防止未來戰爭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