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追訴期,也稱為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行為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則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訴時效的長度取決於涉嫌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以下是追訴時效的基本規定:
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特殊情況:
對於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如果犯罪案件已經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相關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樣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則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