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球裁判法包括多個方面,以下是詳細介紹:
合法發球。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停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比賽台面的水平面之上,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合法還擊。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重發球。裁判員未報分,同時接發球員也未準備好,發球員已將球發出,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得分判斷。未能合法還擊、阻擋、連續兩次擊球、除發球外,球觸及本方台區後再次觸及本方比賽台面、用不符合規定的拍面擊球、在雙打中,除發球或接發球外運動員未能按正確的次序擊球等情況應判失一分。
比賽規則。比賽通常採用三局兩勝或者五局三勝制,每局比賽為11分制,比賽開始時,每人發兩球,一人發完兩球後,輪到對手發球,每當雙方都到達10分時,發球變為一人一球,直到比分拉開兩分為止。
裁判手勢和規則指示。裁判員在指示發球、報分、暫停比賽、表示擦邊等方面有特定的手勢和規則。
此外,桌球裁判法還包括對裁判員的坐姿和觀察視線的要求、比賽中的特殊情況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