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化是指在刑法中,將某些原本屬於共犯(如教唆犯、幫助犯)的行為直接規定為獨立犯罪行為,並為其設定獨立的法定刑。這種立法現象具有擬制性,即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背離事實,是對事實評價的一種創製。在共犯行為正犯化的立法中,被正犯化的行為是共犯行為而非正犯,但立法機關將這種共犯行為擬制為正犯。
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87條之二的規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裡的幫助行為包括技術支持和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的幫助,只有上述三種幫助行為才能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原本這些行為可以按照其所幫助的信息網路犯罪的共犯論處,但立法機關出於某種立法目的,在刑法分則中對這種幫助行為作了罪狀和法定刑的規定,由此完成了從共犯向正犯的轉變。
再如,《刑法》第104條第2款規定了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情況,原本屬於武裝叛亂、暴亂罪的教唆犯,但在此情況下被直接規定為正犯,對於實施脅迫、勾引、收買行為的人,不再按教唆犯處罰,而是直接按《刑法》第10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量刑。
總結來說,正犯化是刑法立法中的一種現象,它涉及到將某些共犯行為直接規定為獨立犯罪,並設定獨立的法定刑,以此來更有效地打擊和預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