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緩的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判決執行之日開始計算。這意味著,罪犯在判決生效後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2年考驗期內。然而,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驗期內。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可以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如果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至裁定減刑之日之間相隔的時間應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內,但罪犯在死緩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和緩期執行的2年考驗期不能計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