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尊重歷史和傳統。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史傳統和長期形成的民族關係表明,各民族在經濟、文化上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只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分離。
國家統一和安全的需要。中國的民族分布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
經濟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中國人口、資源分布和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助於解決這些不平衡問題,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繁榮。
民族團結和共同繁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同時確保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
民主和自治的需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尊重歷史、合乎國情、順應民心的必然選擇,它賦予少數民族自治權,使其能夠自主管理本地區內部事務,滿足各少數民族人民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願望。
促進民族關係和諧。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立有助於逐步消除歷史上的民族隔閡,促進各民族之間的密切聯繫,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能夠結合本民族、本地區的特點,協調少數民族的特殊利益與國家的整體利益,發揮各民族、各地區的特長和優勢,調動各族人民參加國家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