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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追溯期限

民法中的追溯期限,即訴訟時效,一般規定為三年。

這意味著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發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定情況下的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有所不同,例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等情況,其訴訟時效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