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所舉辦的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從事的是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等,它們雖然有用工行爲,也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它們本身在法律上屬於非法人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概念是在1996年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對以往的民辦事業單位概念進行修正後提出的,旨在區分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1998年10月,國務院頒佈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定義和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