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度是一種歷史上的租佃制度,其特點在於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耕作權)的分離。這一制度起源於宋代,並在清代前期在中國的江蘇、江西、福建、廣東、浙江、安徽等省份廣泛流行。永佃制的存在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商品經濟的增長、封建宗法制度的松解以及農民人身自由的增加等因素緊密相關。它促進了佃農個體經濟的發展,提高了佃農的經濟和社會地位。
在永佃制下,佃農擁有長期的耕作權,這種權利可以出讓、遺贈或轉售。永佃權的存在對佃農是一種保障,有時其價值甚至超過土地本身的價值。
此外,永佃制也出現在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中,被稱為「永佃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佃農被稱為「永小作人」。法典規定,土地所有人可以因佃農2年以上不按時交齊地租而要求解除租佃關係。然而,即使因不可抗力連續3年以上無收益或連續5年以上其收益少於佃租定額時,永小作人才得要求停止租佃關係,否則必須在地主土地上永佃20年至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