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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做什麼

法官的主要職責包括:

參加合議審判案件或獨任審判案件,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並正確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

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依法裁定減刑、假釋,採取訴前保全或先予執行措施。

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指導下級法院工作。

保守國家祕密和審判工作祕密,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

在處理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時,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羣衆監督。

此外,法官的職責還包括公正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所有個人和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應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他們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法官還負責簽發裁判文書,監督和指導法官助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