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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的理由

法官迴避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的家庭關係。例如,法官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

法官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法官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法官曾擔任過本案的相關角色。例如,法官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官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判斷的關係。例如,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或者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的款待或禮物。例如,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

法官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例如,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特殊情況。例如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後一訴訟程式,再審合議庭的組成,死刑覆核發回重審的案件等。

以上理由要求法官迴避,是為了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有權要求法官迴避,並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作出決定,並允許申請人對決定進行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