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充是指在債務人對其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相同種類的債務,而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法律規定的確定應當清償哪一項債務的順序和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的規定,法定抵充的順序如下:首先,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其次,如果數項債務都已到期,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其他約定,否則這些規定將優先於其他抵充方式,如約定抵充或指定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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