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這是美國實用主義法學倡導者O.霍姆斯大法官的信條。他藉此以說明實用主義法學同法律實證主義的區別和實用主義法學的基本特徵。法律實證主義把法律規範的邏輯操作當成法學的主要內容,而漠視社會中經驗的東西,顯然是片面的。然而,霍姆斯以重視經驗為由而漠視法律規範,導向另一種極端。
霍姆斯所說的經驗,並不是反映社會客觀事實的東西,而是司法人員主觀上覺得方便和有用的東西。他把經驗定位為法律的生命,說明對於關注法律的目光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會實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邏輯自洽和周延。然而,把法律的生命定位於經驗,並不等於可以忽略邏輯的重要性。邏輯為法律本身所固有,無論在法律的制定法狀態中,還是在法律的運用過程中,邏輯都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霍姆斯的論斷中的「經驗」,乃是現實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們根據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則下,推陳出新,賦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反對的只是認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邏輯的觀點,而絕不是反對邏輯的作用。事實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認識到邏輯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