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主要源於歐洲大陸的法律傳統,以羅馬法為基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代表。大陸法系覆蓋了歐洲大陸的多個國家,如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等,以及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國家。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或判例法系,基於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發展起來,以英國和美國的法律為基礎,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家和地區。
中華法系。以儒家思想為基礎,強調禮制和法律的結合,曾廣泛影響東亞地區。
伊斯蘭法系。主要在中東和北非地區實施,基於伊斯蘭教法律傳統。
印度法系。源自印度的法律傳統,融合了英國殖民時期的法律和本土法律文化。
這些法系代表了不同地區和文化的法律發展路徑,各具特色,反映了其歷史、文化和社會的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