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抵"是漢語詞語,讀音為liú dǐ,是舊時田賦制度的一種。具體來說,它是準將當年所納錢糧,扣除災荒蠲免所得的餘額,抵作次年應納的賦稅。在《清文獻通考·田賦二》中有詳細的解釋:「蠲免災荒,除本年應蠲錢糧即於本年扣免外,亦有本年納戶之錢糧收完在前奉蠲在後,則以本年應蠲錢糧抵次年應納正賦,名曰流抵。」。
需要注意的是,"流抵"與"流押條款"是不同的概念。"流押條款",又稱「流抵押契約」、「流抵契約」、「期前抵押物抵償約款」,指在設定抵押權當時,或債權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即歸抵押權人所有的現象。而我國法律禁止流押條款和流質條款,主要基於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