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手段量是指為了滿足一定地區或國家商品流通所需的貨幣量。它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得出:
流通手段量 = 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 / 貨幣流通速度
其中,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是指所有待售商品的預期價格總和,計算公式為:
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 = 每種商品價格 * 流通商品數量
因此,流通手段量的決定因素包括:
流通商品價格總額:反映了市場上所有商品的價格水平。
貨幣流通速度:指貨幣在一定時期內流通的次數。
結論是,商品價格和貨幣流通速度共同決定了流通手段量,而不是相反。在給定的商品價值總額和貨幣流通速度下,貨幣自身的價值決定了流通手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