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宅的日照要求應滿足以下標準:
居室日照: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時間應不低於二小時。居室包括臥室和起居室。
特定設施日照: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在冬至日的日照時間不應低於2小時。
託兒所、幼稚園的生活用房在冬至日的日照時間應不低於3小時。
中國小教學樓的教學用房在冬至日的日照時間不應低於2小時。
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日照時間應滿足不低於2小時的標準。
當住宅滿足上述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對於舊區改造的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日照標準,但不宜低於大寒日1小時的標準。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會影響日照時間,這些標準由國家嚴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