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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行政區劃

清代的行政區劃系統主要遵循「直隸州直隸廳)—散州、散廳)」的三級制。在內地十八個省份,即漢人主要分布區,這一制度大體上與明朝相承接。省是最高一級行政單位,由明朝的布政使改為巡撫,相當於今天的省長。府相當於地級市,直隸州相當於省轄市,直隸廳則主要出現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縣則是基層行政單位,大體相當於今天的縣。

清朝還設有特殊的行政單位,如盟和旗,這些單位主要分布在東北地區和邊疆地區,如蒙古、西藏和新疆等地。在這些地區,清朝實行了不同的行政制度,如「旗盟制」、「札薩克制」、「駐藏大臣」制度和伯克制等,以適應當地的民族和文化特點。

至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的行政區劃包括二十二個省份以及內蒙古、外蒙古、青海等邊疆地方。這些省份包括直隸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省、湖南省、湖北省、雲南省、貴州省、四川省、陝西省、甘肅省、台灣省(1887年建省)等。

在地方行政系統上,清朝政府採用三級行政區劃系統,全國以省-府/直隸州-縣三級制為主。此外,還增加了廳(直隸廳相當於府,散廳相當於縣)、盟(相當於府)、旗(相當於縣)等行政單位。清朝時,散州和散廳不再領縣,僅相當於是縣換了個名稱。清朝的一級行政區劃包括直隸省、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伊犁將軍轄區、西寧辦事大臣轄區、駐藏辦事大臣轄區、內札薩克蒙古地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