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火耗”是指地方政府在徵收賦稅時,由於碎銀熔化重鑄爲銀錠時的折耗,因此會額外徵收一部分作爲火耗。這個額外徵收的部分通常高於實際折耗,差額歸官員所有。火耗的徵收比例在不同地區有所不同,有的地區低至一成,有的地區則高達五成。這些額外的稅收增加了人民的負擔,因爲它們被加在了正稅之上。
雍正帝即位後,推行了“火耗歸公”的政策,要求各地按照中央規定的標準收取火耗,並將收上來的火耗統一交給國庫,以減少官員私吞的可能性。這一政策減少了貪污現象,並減輕了人民的負擔。雍正帝還派人到各地明察暗訪,嚴懲貪官污吏,以維護政策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