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山烈度是指火山活動產生影響的強弱,與地震烈度的概念相當。目前,火山烈度的劃分標準並不統一,有的使用爆發指數來表示,有的則僅以噴出物(不計算氣體)的體積來劃分。這些劃分方法中,有的分為大中小三等,有的則分為從零度到九度十個等級。國際上較為典型的火山烈度劃分標準是由H. Tsuya在1995年提出的,具體如下:
Ⅷ:噴出物體積大於100立方公里
Ⅶ:噴出物體積在10到100立方公里之間
Ⅵ:噴出物體積在1到10立方公里之間
Ⅴ:噴出物體積在0.1到1立方公里之間
Ⅳ:噴出物體積在0.01到0.1立方公里之間
Ⅲ:噴出物體積在0.001到0.01立方公里之間
Ⅱ:噴出物體積在0.0001到0.001立方公里之間
Ⅰ:噴出物體積在0.00001到0.0001立方公里之間
0:噴出物體積小於或等於0.00001立方公里
在地球歷史上,真正給全人類帶來威脅的火山爆發只有一次,即7.4萬年前的印尼多巴湖超級火山爆發,其烈度達到了8級。這種級別的火山爆發釋放的能量相當於10.3級地震。相比之下,湯加的海底火山爆發烈度只有5級,相當於8.7級地震。這些數據表明,火山烈度的劃分對於評估火山活動的潛在影響和危害程度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