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產生的本質是物質燃燒過程中的強烈氧化反應,這個過程中能量以光和熱的形式釋放,併產生大量生成物。火形成的必要條件包括:
可燃物: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起反應的物質,如氫氣、乙炔、酒精、汽油、木材等。
助燃物:與可燃物結合能導致和支持火存在的物質,如空氣(氧氣)、氯氣等。
點火源:能引起物質產生火的點燃能源,如明火、高溫表面、摩擦與衝擊等。
火的充分條件包括一定的可燃物濃度、一定的含氧量、一定的着火能量,以及這些基本條件的相互作用。
最早的取火方法之一是用黃鐵礦拓擊碎石,通過兩塊石頭摩擦起火來點燃引火物。隨着技術的發展,舊石器時代晚期出現了利用枯枝幹葉摩擦起火的方法,後來演變爲火石、火鐮、火絨的系統取火工具。
火焰通常是由可燃性的氣體或蒸汽燃燒產生的,但固體燃燒時如果沒有產生蒸汽,則不會有火焰。例如,硫磺和鎂帶燃燒時由於熔點較低,會產生蒸汽並燃燒形成火焰。而鐵由於熔點很高,即使加熱也不會產生蒸汽,因此鐵燃燒時沒有火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