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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歸公

火耗歸公」是清朝雍正時期推行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其核心在於統一管理並規範地方官在徵收錢稅過程中對「火耗」(即在貨幣熔鑄過程中的自然損耗)的處理方式。

在明朝時期,由於納稅人繳納的主要是銀兩,這些銀兩在熔鑄成銀錠的過程中會有所損耗,因此地方官會額外徵收一部分作為補償,這部分額外徵收的稅款被稱為「火耗」,並往往被地方官用於私吞。到了清朝,這種做法已經演變成了一種普遍的貪污手段,不僅加重了百姓的負擔,也損害了國家的財政健康。

雍正帝繼位後,決定實行「火耗歸公」政策。該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

固定火耗的比例,將其納入正稅,大約在10%到20%之間,個別省份的比例更高。

歸公的火耗銀兩主要用於官員的養廉和地方政府公用經費、填補虧空。

建立起著名的養廉銀制度,旨在減少官員的貪污機會,提高政府的廉潔度和效率。

「火耗歸公」政策的實施有效打擊了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集中了徵稅權利,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起到了積極作用。雖然州縣官員私下加派的現象仍然存在,「火耗歸公」政策為清朝的財政健康和政治穩定奠定了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