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褒揚金。烈士的家屬可以獲得一筆褒揚金,其金額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如果烈士是在戰時犧牲,這個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定期撫恤金。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可以獲得定期撫恤金。這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未滿18周歲的子女以及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等。定期撫恤金的具體金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
一次性撫恤金。除了定期撫恤金外,烈士遺屬還可以獲得一次性撫恤金。其金額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個月的軍人生前月工資。對於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可以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特別撫恤金。對於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其他待遇。這包括醫療待遇、住房待遇等。醫療待遇方面,烈屬可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體系的優惠待遇。住房待遇方面,烈屬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方面享有優先權。
優先政策。烈士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在徵兵、考公務員等方面享有優先權。
這些待遇旨在保障烈士家屬的基本生活,並對他們的教育和醫療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和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