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其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控方承擔證明責任以及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即在未經審判確定之前,應當推定被指控犯罪的人是無罪的,代表國家追訴的控訴方要承擔證實被指控人有罪的證明責任,而被指控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無罪推定原則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避免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遭受不必要的刑事制裁和社會歧視。
疑罪從無以及「疑問唯利被告人」。即當檢察官的舉證不能充分證明犯罪事實,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有懷疑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即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和最佳化訴訟制度等方面,它要求刑事訴訟制度從以前的職權主義、有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向以人為本、無罪推定、罪刑相當等方向轉變,以更好地維護社會公正和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