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土政策,也稱為焦土作戰,是一種在軍事行動中故意破壞作戰區和占領區的人類文明的政策。這種政策包括蓄意毀滅城市和鄉村、破壞物質財富和文物古蹟,以及殺戮和平民等行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義大利和日本等法西斯國家對多個國家實施了這種野蠻政策。國際協定,如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以及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明確表達了締約國對於焦土政策的譴責和反對立場。
焦土政策不僅限於破壞敵人的食物來源,還可以包括破壞遮蔽所、交通運輸、通訊與工業資源。這種戰術在現代使用中,可能由位於敵軍占領區的軍隊執行,甚至是在自軍占領區內的軍隊。值得注意的是,焦土政策與「刀耕火種」這種農耕技術不同,後者並不涉及軍事戰略。
在抗日戰爭期間,中國國民政府採取了焦土政策。例如,1938年為了阻止日軍南下,國民政府掘開了花園口黃河大堤,導致豫皖蘇44個縣被淹沒,約125萬人無家可歸。1938年11月12日,蔣介石在長沙實行了「焦土抗戰」,導致大量居民被燒死,財產遭受巨大損失。
李宗仁在抗日戰爭爆發後提出了「焦土政策」,並對其進行了補充,主張全民打持久戰和游擊戰。這一政策最初被桂系部隊採用,並在淞滬、徐州、武漢等會戰中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