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官在中國古代是指掌管司法的官員,具體負責審理案件,即治獄之官。這一職位在歷史文獻中有所記載,例如《後漢書·陳寵傳》、《北齊書·循吏傳·蘇瓊》、《夷堅志補·聞人邦華》、《節寰袁公行狀》、《二刻拍案驚奇》以及《乙丙之際箸議第六》等都提到了理官的角色或職責。理官的職責不僅限於審理案件,還包括了對法律的解釋和執行,他們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外,理官的地位和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
理官在中國古代是指掌管司法的官員,具體負責審理案件,即治獄之官。這一職位在歷史文獻中有所記載,例如《後漢書·陳寵傳》、《北齊書·循吏傳·蘇瓊》、《夷堅志補·聞人邦華》、《節寰袁公行狀》、《二刻拍案驚奇》以及《乙丙之際箸議第六》等都提到了理官的角色或職責。理官的職責不僅限於審理案件,還包括了對法律的解釋和執行,他們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此外,理官的地位和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社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