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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警察

留置警察是指監察機關在對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警察進行調查時,採取的一種措施。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留置措施的決定與執行: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需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時,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措施採取後,除非有礙調查,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留置的條件: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且監察機關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

涉及案情重大、複雜,或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情形。

留置時間與延長: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留置期限應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被留置人員的待遇:

監察機關應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並提供醫療服務。

訊問被留置人員時,應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與其他機關的配合:

監察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對於公安機關的繼續盤問,如果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其他強制措施,應在規定期間作出決定;否則應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以上信息基於搜尋結果整理,旨在提供關於留置警察措施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