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公司是一種特殊的企業法人組織,它由需要保險保障並參加保險的人(即被保險人)自己出資設立,專門經營保險業務。這種公司組織形式充分體現了保險的互助合作性,是合作保險組織的一種,也是保險業特有的一種公司形態。在日本,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業的組織形式限於保險股份公司和保險相互公司兩種。
保險相互公司的特徵在於,公司的參加者既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又類似於股份公司的股東。他們不僅要定期交納保險費,還要事先交納部分資金充當公司事業資金。這樣,公司參加者作為保單持有人有權在約定災害事故發生並使之受到損害時取得保險賠償金,同時又作為出資者在公司經營取得利潤時有權分享「保單紅利」。當公司虧損時,他們亦承擔追加資金的責任。公司的參加者僅負有限責任,責任限額應於公司章程中規定。總的來說,保險相互公司的參加者越多,相應的危險就越分散,公司的經濟實力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