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主要作用包括:
短期羈押。對於依法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臨時羈押,直到完成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
監管已決犯。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如果不適宜送往監獄執行,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且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
教育和管理。對在押人員進行教育、管理生活、衛生和勞動,以保障其改造和重返社會。
保障司法安全。包括對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管理在押人員的攜帶物品和信件、監視接見等,確保監管安全和司法公正。
監督司法行為。在執行職務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時,有權當面制止並直接向有關機關和檢察院報告。
此外,看守所還負責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及對於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到期而案件未審理終結的情況,有權通知辦案機關迅速審結;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有權將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