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寄物品指的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於:
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物品,如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淫穢物品等。
易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生髮水、柴、生漆、農藥、稀土粉、同位素及容器、鴉片、嗎啡、古柯鹼、海洛因等。
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具(包括骨灰)、動物器官、未經硝制的獸皮等。
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魚、鮮蛋、鮮水果、鮮蔬菜等。
各種活的動物,以及各種貨幣。
不適合郵寄條件的物品,如計量電度表、顯像管、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燈泡、熱水瓶等。
此外,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寄遞服務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對寄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也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
以上信息旨在概述禁限寄物品的概念及其範圍,具體禁寄物品的詳細列表可參考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