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治法是一種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規定。
根據空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氣污染應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採取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等措施。法律強調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並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
法律還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