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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如何成立

盜竊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非法佔有目的:行爲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祕密竊取行爲:行爲人實施了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爲。

數額要求: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數額較大的標準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

多次盜竊: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即使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應認定爲盜竊罪。

入戶盜竊: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爲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爲“攜帶凶器盜竊”。

扒竊: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爲“扒竊”。

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16週歲且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作爲盜竊罪的主體。如果盜竊的財物數額非常小,也不構成盜竊,如僅偷了一枚雞蛋,不認定爲是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的盜竊不以數額大小爲認定標準,不要求行爲人明示或暗示使用兇器,否則有可能構成搶劫罪。在公共場所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構成盜竊。